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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千阳县首起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陕西检察 2020-10-17



你的舌尖我来守护

阳县首起

食药安全领域刑事

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近日,千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合并审理了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魏某某、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千阳县提起的首起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以来,魏某某在未按照规定索要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将自己通过网络购进的保健品“肾福康”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先后八次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共计800瓶,2018年5月,魏某某再次通过快递以800元价格销售给李某某50瓶“肾福康”。李某某在明知“肾福康”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其从魏某某处购得的保健品“肾福康”,通过其经营的位于千阳县西大街的“二度春”保健品店以每瓶约35元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肾福康”400瓶,销售金额14000元,其余450瓶李某某未对外销售。


2018年4月9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千阳县西大街的“二度春”保健品店店内扣押61瓶待售的“肾福康”,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西地那非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庭审现场办案经过

千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李某某销售“肾福康”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千阳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8年12月,该院以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将魏某某、李某某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先后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魏某某、李某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后,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讯问了被告人,发表了公诉及公益诉讼出庭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从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魏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魏某某、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涉及到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部分,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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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毋伟伟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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